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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培超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791号原告:孙培超,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祥和小区G9幢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0894645R。负责人:赵森,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培超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原告孙培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超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麻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