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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汪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汪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264号原告: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3673W。法定代表人:蒋家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玲,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简称农资公司)诉被告汪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联、被告汪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碧云宾馆《承包经营合同》,汪玲将碧云宾馆现有可移动设备拆除移走,将经营权交付给农资公司;2、农资公司退还给汪玲未到期租赁款63万元;3、诉讼费依法分摊。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1日,农资公司与汪玲签订了碧云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将碧云宾馆交付给汪玲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30年、租赁费90万元、乙方可以转租及违约责任等。由于农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一系列公司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显失公平、时间太长等行为,涉嫌经济犯罪,造成了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必须予以整改。加之合同租赁期限30年违背法律规定,故农资公司特依法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汪玲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农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农资公司提出其原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一系列公司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显失公平、时间太长等行为,是无法律依据及违背事实真相的。1、在此《承包经营合同书》签订之前,我与农资公司是通过公开竞标形式竞争上岗的,不存在违规操作。2、此合同的签订时我也是被逼的,由于农资公司当时主营业务萎缩,又面临长期拖欠职工社保,职工到龄无法办理退休,企业资产又无法变卖,上一轮合同还未到期前,生资公司提出本轮承包的全部条款(霸王条款)。我和我哥都是单位职工,若不就范,原承包合同随即终止。3、当年签订合同时,我负债累累,经营极其困难,好在国家经济形势大好,效益逐渐好转,不能以现在的行情来衡量当年的情况。4、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承包经营款,并按约定在承包经营期间接受农资公司40名职工,完全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5、农资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人是在企业内部职工中竞标产生;我承包的是碧云宾馆的经营权,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且不少于3年;我承包的是农资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整个公司。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该合同不存在时间过长一说,完全符合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二、农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造成了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这不影响依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合法性。作为一个企业,不能因为一个人在一个点或一件事上出现瑕疵,就全盘否定企业的一切行为,企业就不再承担一切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汪玲原系农资公司职工。2008年1月1日,农资公司(甲方)与汪玲(乙方)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甲方将碧云宾馆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2、乙方上交甲方承包经营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乙方承包经营期间需接受甲方提供的40名职工。如果合同签订一年内甲方改制,乙方需向甲方补交人民币30万元,五年后改制则不需要补交;如遇不可抗拒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本合同被终止履行时,甲方应当立即将本合同未履行完年份的承包款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承担交款之日起自合同终止时的商业银行平均贷款利率(按国家商业银行计息方法计算)。已执行部分所交的承包款按所交的40%返还给乙方或按上述房地产被依法拍卖价款剔除50.45%税费后40%返还乙方,实际执行时由乙方选择;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若因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地将甲方提供的上述房产的部分或全部楼层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方除按第4条执行外须按乙方上交承包款的20%赔偿守约方。合同签订后,汪玲向农资公司交付了60万元承包经营款。2010年期间,农资公司改制。2010年12月31日,汪玲与农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汪玲又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向农资公司交付了30万元。本院认为,农资公司与汪玲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书》签订时,汪玲系农资公司职工,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法律并未规定内部承包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故《承包经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农资公司诉称其原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一系列公司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无证据显示其原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与汪玲有关或与涉案承包经营合同有关,故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涉案承包经营合同,无事实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农资公司诉称合同显失公平,而涉案《承包经营合同书》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履行至今,农资公司均未主张变更或者撤销,故对农资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因2010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双方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自2011年1月1日起,双方应系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汪玲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涉案承包经营合同,因此本案中碧云宾馆的租赁期间最长为二十年,也即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综上所述,农资公司现要求解除碧云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安徽省全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克明审 判 员  李清芳人民陪审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