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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秀容与郑金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容,郑金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169号原告:郑秀容,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金生,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秀容与被告郑金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郑秀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秀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秀容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淑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