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与刘长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刘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24号原告: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本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长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刘长华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