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晓磊与郑天明、李著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磊,郑天明,李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磊,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郑天明,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李著兰,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天明的银行存款6731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