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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24号原告杨海燕,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彭新泉,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燕诉被告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答辩称正在办理过程中、需给其履行职责一定的合理期间、如曲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再次起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其灿代理审判员  席 蕾人民陪审员  赵增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