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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游明兴、游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明兴,游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游明兴,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游克春,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明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查封游克春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土地后整座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本院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6年11月1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85400元。2017年3月5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进行网上挂拍,买受人杨益妹以总价人民币29654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该拍卖款已全部发放。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39690元,申请执行人游明兴参与分配额为44170元,尚余95520元本金及判决书所确认的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游明兴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冬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