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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海宁工贸有限公司、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橙朋物流有限公司、吴敬与邱小平、邹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海宁工贸有限公司,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橙朋物流有限公司,吴敬,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初27号原告:攀枝花市海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4129651E。法定代表人:饶朝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兴泉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55273407XN。法定代表人:王洪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58243014。法定代表人:倪和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650633538。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北路147号1栋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5707147429。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攀枝花市橙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小井村38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5104030970788823。法定代表人:田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敬,女,1978年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义坤,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钦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lO400793965901J。法定代表人:邱小平破产管理人:成都国浩律师事务所。原告攀枝花市海宁工贸有限公司、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橙朋物流有限公司、吴敬诉被告邱小平、邹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海宁工贸有限公司、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橙朋物流有限公司、吴敬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尚昭富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