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伟雄、龚琦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伟雄,龚琦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252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连伟雄,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龚琦桑,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伟雄、龚琦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雪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