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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858号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乌石岭三区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45139873。法定代表人:陈六,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泉,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该公司股东。被告: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佛凹二街。组织机构代码为57644728-6。法定代表人:李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7日,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主张起诉时将“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误写成“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富鑫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中陆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