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露露与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露,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273号原告:李露露,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保证人:翟高飞,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顺河路28号,身份号码34122719750407003X。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4970643M。法定代表人:陈贤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露诉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露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五里墩支行的账户10×××89银行存款905116元,已由保证人翟高飞用其所有的位于利辛县青年路中段东侧李小庄私有房产一套(利城关镇字第01789502)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露露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证人翟高飞所有的位于利辛县青年路中段东侧李小庄私有房产一套(利城关镇字第01789502);二、查封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五里墩支行的账户10×××89银行存款905116元。以上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