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易东升、陈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东升,陈文君,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东升,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5楼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法定代表人:费贤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东升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君、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易东升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东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东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0元,减半收取24030元,由易东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审 判 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