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昊与关洪波、柳欢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昊,关洪波,柳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财保10号申请人吴昊,男,1990月1日1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关洪波,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被申请人柳欢欢,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申请人吴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洪波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产权证号X**)的房屋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柳欢欢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东风日产车一辆。申请人吴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责任限额:130万元整,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18日二十四时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关洪波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XXX(产权证号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关洪波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三年。二、将被申请人柳欢欢所有的车辆(品牌:东风日产,车牌号:黑X**号)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柳欢欢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吴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悦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