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鹏,陈黎生,陈良均,徐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6831233169。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被执行人徐鹏,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黎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蔓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11月28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233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黎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黎生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鹏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3幢5、6、7、8号502室[权证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权第0009251]房产的查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鹏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3幢5、6、7、8号301室[权证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权第0009250号]房产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秋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484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鹏、陈黎生、陈良均、徐蔓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徐鹏、陈黎生、陈良均、徐蔓光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黎生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鹏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3幢5、6、7、8号502室[权证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权第0009251]房产的查封。二、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鹏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3幢5、6、7、8号301室[权证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权第0009250号]房产份额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潘秋丰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