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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方稳、陈结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方稳,陈结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00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方稳,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结海,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稳、陈结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寒梅审 判 员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