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方稳、陈结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方稳,陈结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00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方稳,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结海,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稳、陈结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寒梅审 判 员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