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吉林市富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吉林市富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女,1938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褚永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5173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仲字(2015)第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