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苏春丽与高慧茹、天津市立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丽,高慧茹,天津市立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28号原告:苏春丽,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亮(夫妻关系),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高慧茹,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立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龙禧园50号底商—103号。法定代表人:朱鹏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晨,该公司水木天成店店长。原告苏春丽与被告高慧茹、天津市立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春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苏春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