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雪亲,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336号燎原新城12栋第一至二层5号。法定代表人:黄子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执10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