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彭祥旺、何文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祥旺,何文武,胡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彭祥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文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翠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彭祥旺与何文武、胡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彭祥旺与被执行人何文武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5执19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可以自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