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晓龙与于献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龙,于献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4号原告:许晓龙,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于献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龙与被告于献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许晓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许晓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