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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贵学与瞿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学,瞿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03号原告:王贵学,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先琴,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贵学与被告瞿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贵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贵学负担(已纳)。审判员  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