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贵学与瞿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学,瞿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03号原告:王贵学,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先琴,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贵学与被告瞿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贵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贵学负担(已纳)。审判员 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