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娄美娇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娇,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53号原告娄美娇,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王波,男,1985年2月19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美娇诉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美娇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