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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娄美娇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娇,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53号原告娄美娇,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王波,男,1985年2月19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美娇诉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美娇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