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昕与杨振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杨振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94号原告:王昕,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昌、江希才,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海,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106号门面。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兵、黄宜先,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昕与被告杨振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昕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王昕负担。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