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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建伟、马银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伟,马银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韩建伟被执行人马银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35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银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银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银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银儿(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660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