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文,陈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386号原告;王小文,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陈海平,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王小文与被告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当时承诺在2017年元月7日还款,但是到了2017年元月7日以后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陈海平未作答辩。原告王小文为其诉请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海平向原告王小文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份,被告因做生意亏本急需资金偿还欠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月底归还,可被告一直拖欠。2016年12月31日被告陈海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王小文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将在2017年元月7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陈海平2016年12月31日”。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小文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刘清林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