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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开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开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民初2004号原告: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桥南。法定代表人:由淑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其信,东港市长山镇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开顺,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工业路兴工街世纪新村小区。原告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开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其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东港市世纪新村小区原物业公司放弃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2015年经业户及业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并依约服务,收费标准为按东港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7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建筑面积125.713平方米,欠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19.97元。故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该款。被告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信息、东港市世纪新村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证明、东港市物价局文件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庭审质证被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工业路兴工街世纪新村小区业主。2015年经该小区业户及业主委员会研究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2015年9月4日,原告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含卫生费),每年3月1日至4月1日为缴费期,无故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算。2015年9月15日,东港市物价局对“世纪新村”小区的住宅物业费收费备案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被告欠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3元(99.839平方米×0.7元/平方米×15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开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