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3143季海燕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143号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涛,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海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