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建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8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平,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文盲,木工,户籍地址:临县临泉镇后白家沟村***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卜剑、张甲(实习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平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平及其辩护人卜剑、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9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东排,被告人王建平为向被害人高某221母亲索要钱款,推开房屋窗户,用手打开门锁,进入高某221家中。王建平与高某221发生争执后,王建平言语威胁高某221,抢走高某221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涉案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509元人民币。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9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平辩称,其拿手机是为了找一个电话号码,对指控其抢劫罪不认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王建平拿手机是为了查看”春旦”手机中的一个号码,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2、整个案发过程中,王建平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冲突,只有临走时一句重话,但王建平与被害人已经共同生活3年前提下,王建平的话对被害人构不成威胁;3、本案中言词证据存在疑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请法庭查清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建平为索要郭某联系方式,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东排被害人高某221与其母亲郭某的暂住处,未经高某221同意,推开房屋窗户,用手打开门锁进入高某221家中。后高某221在未告知王建平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王建平言语威胁高某221并将高某221的两部手机夺走。现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建平系被传唤到案。2、被害人高某22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50分许,其在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的暂住处睡觉时,王建平从窗户上伸进手来把其家门打开,和另一个男的进去其家中。王建平要其母亲的联系方式,其说不知道,后王建平和其发生争吵并问其要钱,其要打电话时王建平言语威胁其并将其手中手机抢走,同时拿走了其床边的另一个手机。其认识王建平,王建平以前来找其母亲的时候见过几面,好像和其母亲是朋友。3、证人高某22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3日9时许,我跟着王建平去了王村南街东排一个院子二楼的”春旦”家。王建平上去后找到”春旦”的家门并用手推门,没有推开,然后王建平就用手将”春旦”家的窗户推开,半个身子伸进去,将门后的开关打开。门开了后,我和王建平一起进了”春旦”的家里。4、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高某221父亲离婚后就和王建平在一起了,与王建平是男女朋友关系至2016年3月份分开。分开后王建平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后其让王建平不要再联系其,其就将手机关机了。王建平到其家找其是想问为什么不和他联系了。5、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王建平对高某221住处及被推开的窗户进行了指认。6、谅解书证实,2016年5月7日高某221出具谅解书称,2016年3月份,王建平和其母亲发生口角,其母亲躲的不见王建平。2016年5月3日王建平来到其家中找其母亲,其母亲不在,王建平要看其手机,其不让看,后双方发生冲突。王建平在生气的情况下抢走其两部手机,其很生气就报警。事后其很后悔,希望自行协商。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建平处依法扣押了两部手机并发还了高某221。8、被告人王建平在侦查期间对其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亦供述其高某221家是为了询问”春旦”的去向及联系方式。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建平的身份情况。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建平能够如实供述其以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建平犯抢劫罪的指控,现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