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薄政茹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政茹,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薄政茹,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城关花园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财政高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薄政茹与被执行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磊一次性给付欠款15000.00元,剩余5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