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迎新置业有限公司、章齐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迎新置业有限公司,章齐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529号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107国道口。法定代表人:桂红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调查,提交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霞,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调查,提交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迎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孝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章齐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章齐勋,男,汉族,194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迎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章齐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5元,减半收取3742.5元,由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虹审 判 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