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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霍巧兵与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巧兵,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850号申请执行人:霍巧兵,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徐衍建,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风华路24座11、12、13、13A、15号铺。负责人:莫桂清。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聚胜工业区广星路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莫桂清。原告霍巧兵与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确认原告霍巧兵与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于2014年12月份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6年2月16日解除;二、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风华路24座龙祥楼11、12、13、13A、15号铺及3号车库,返还给原告霍巧兵;三、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霍巧兵支付租金68376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5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829.89元,此后违约金以68376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四、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霍巧兵支付租赁物占用费及违约金(占用费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月租金16808元的标准计至搬离租赁物之日止,违约金按月租金16808元的日千分之一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上述第三、四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由被告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债务人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霍巧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衍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西雅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徐衍建名下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中路凤南花园1座601号房产(占二分之一份额)一处,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在本院受理的(2016)粤0606执9237号案件中处理,待拍卖后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徐衍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粤X×××××号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由本院受理的(2016)粤0606执4164号案扣押处理,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另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由本院受理的(2016)粤0606执4164号案扣押处理,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徐衍建系江门市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本院已依法对徐衍建在该公司的股份进行查封,查封案号为(2016)粤0606执4164号。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序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家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