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宝臣与高淑英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臣,高淑英,徐宝全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71号原告:徐宝臣,住农安县。被告:高淑英,住农安县。被告:徐宝全,住农安县。原告徐宝臣与被告高淑英、徐宝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徐宝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