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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力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力,陈华,于力,陈华,于力,陈华,于力,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于力,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陈华,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于力与被执行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力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财产调查中未查询到被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