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斌道与王宏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斌道,王宏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83号原告任斌道,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宏艳,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斌道与被告王宏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斌道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斌道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任斌道25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京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