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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龙本利与田贞凤、姚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本利,田贞凤,姚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655号原告:龙本利,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贞凤,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代东,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瑶,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本利与被告田贞凤、姚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本利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龙本利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