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徐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敏,曾用名:徐文浩,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敏驾驶车牌号为桂C×××××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桂林市机场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口以西30米时,与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C×××××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敏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1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徐敏的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徐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敏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敏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 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裕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