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焱球与陈朝刚、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焱球,陈朝刚,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399号原告:张焱球,男,生于1950年10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陈朝刚,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焱球诉被告陈朝刚、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焱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焱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