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天光与付双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天光,付双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196号原告贾天光,男,1988年10月26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付双远,男,1986年7月3日生,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波,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天光诉被告付双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天光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广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