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启斌与被执行人兰州航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蕊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斌,兰州航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启斌。被执行人:兰州航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蕊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蕊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启斌与被执行人兰州航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启斌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