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与王成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王成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59号申请人: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住所沈阳市。负责人:张金利,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武,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利,系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成明,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申请人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与被申请人王成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称: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召开保安部及相关人员会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主动离岗没上班,10月1日申请人正常办理了解除手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被申请人离岗时申请人还给开了9月份的全部工资,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不存在违法和违约之处。仲裁委对于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没有认可,被申请人王成明的仲裁裁决书表述王成明未出庭,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17]004号仲裁裁决书。王成明称,同意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17]004号仲裁裁决。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查明:王成明2012年12月1日起在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处任安保员。2016年8月16日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召集王成明开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成明2016年9月7日以后未到岗上班。2016年10月1日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手续,王成明领取之。王成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77.68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备案表、考勤记录、乐成酒店保安部例会内容、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经仲裁庭审质证,仲裁委予以确认,与庭审调查笔录一并在卷佐证。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6年8月16日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召集王成明开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成明于2016年9月15日以后无原因离岗,可视为王成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成明经济补偿金7110.7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问题。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召集被申请人开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之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离岗,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2016年9月工资无法律依据,仲裁委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仲裁委没有认可,仲裁裁决书表述王成明未出庭,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仲裁裁决书已载明:考勤记录、乐成酒店保安部例会内容、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经仲裁委庭审质证,仲裁委均予以确认。王成明本人参加了仲裁庭审,仲裁裁决书系笔误,不属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综上,对于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17]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成商务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吉顺审判员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红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