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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法定代表人钱正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茅森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团结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董春风,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锡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18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建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