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聚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与魏世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聚鑫源经贸有限公司,魏世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聚鑫源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世举。申请执行人长春聚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世举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民终3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世举给付借款179,47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魏世举在农行长春进发支行的119,400.00元存款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1,000.00元,余款118,4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民终3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