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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霞,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霞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爱民街桦炜手机大世界挑选手机,店员被害人李某某将其柜台内的一部白色小米5手机和一部oppoR9手机拿给王霞供其挑选。后李某某离开该柜台去取其他手机,此时王霞趁柜台前无人之机将白色小米5手机(价值1900元)放入自己上衣兜内后离开现场。2017年2月8日,王霞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解放路光华街铁路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王霞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霞的家属一次性给付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对王霞的谅解。2017年4月12日,牡丹江市阳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我院委托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王霞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王霞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小米5手机销售信誉卡,谅解书及收条,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王霞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霞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王霞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张婷燕人民陪审员  崔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