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孙海霞、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曹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48号原告:杨静。被告:曹建国。杨静与孙海霞、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对被告曹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