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孙海霞、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曹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48号原告:杨静。被告:曹建国。杨静与孙海霞、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对被告曹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