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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刚申请宣告宋文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刚,宋文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特9号申请人:宋刚,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宋文俊,男,194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吴晓玲,女,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宋文俊之妻,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宋刚申请宣告宋文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宋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刚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