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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云峰与申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峰,申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624号原告:范云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申秀凤,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范云峰与被告申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范云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申秀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云峰撤回对被告申秀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范云峰负担。审判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