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聪海与向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聪海,向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17号原告:孔聪海,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向海龙,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聪海与被告向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孔聪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聪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海龙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聪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聪海负担。审判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