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军与被执行人孙广义、邱萍、赵竹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军,孙广义,邱萍,赵竹琴,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建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广义,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萍,女,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竹琴,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姚建军与孙广义、邱萍、赵竹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计,第三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孙忠建生前有到期债权,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者永济市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银行账户内存款447973.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