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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尹泽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泽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16号罪犯尹泽民,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泽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尹泽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泽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泽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泽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泽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