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全柱与被告赵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全柱,赵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402号原告:白全柱,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下紫口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占春,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原告白全柱与被告赵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白全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被告赵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全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催要未果,被告不能偿还,于2016年3月18日书写借条一张。被告赵占春辩称,50000元钱不是借款。因原告白全柱要买我的房子,50000元钱是定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8日,被告赵占春向原告白全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现款伍万元整白全柱2016.3.18号赵占春”。原告白全柱主张:2013年4月4日被告赵占春向其借款50000元,当时写有借条。后来向被告赵占春催要时,被告赵占春曾说用车顶账,自己���有答应。再后来曾说过买被告赵占春的房子,50000元钱变成定金。后赵占春又向自己要了10000元钱说找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被告赵占春一直拖延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3月18日才换的借条。要求被告赵占春给付借款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占春主张:2013年时自己与原告白全柱根本不认识,也不可能向其借钱。因原告白全柱要买自己的房子,交了50000元定金,当时自己给白全柱写的收条。大概四个月后白全柱又说不买房了,白全柱就找大册营派出所的一个人找到大册村的村主任给我说和,往回要定金。调解了好几次,我就给了调解人面子,答应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给原告款,才给白全柱打了借条。现在既然白全柱不讲面子,自己也不讲面子了,不同意给付原告白全柱款项。自己现在也没有钱。本院认为,2016年3月18日被告赵占春为原告白全柱出具“借条”,具有向原告白全柱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赵占春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赵占春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白全柱要求被告赵占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占春主张的“因白全柱不讲面子,自己也就不再讲面子,不同意给付白全柱款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占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白全柱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